(2012年5月15日 淮中法﹝2012﹞50號)
為加強青年法官培養,推進審判工作優良傳統的傳承和發揚,進一步適應法院科學發展需要,根據蘇高法【2012】76號《關于實行青年法官導師制的指導性意見》精神,結合中院實際,就建立青年法官導師制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切實遵循司法工作和法院人才工作規律,積極營造注重司法實踐、鉆研審判業務的良好氛圍,努力構建有利于司法經驗傳承并促使青年法官快速提高司法能力的培養方式。
二、工作目標
通過建立青年法官導師制,力爭在五年內形成數量與結構合理且在各審判業務條線上的優秀青年法官群體。
三、導師選聘
導師從業務部門領導、優秀資深法官中選聘。導師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道德品質優秀,模范作用強,廉潔自律,作風嚴謹,積極向上。
(二)業務能力強,理論水平較高,工作經驗豐富,業績突出,一般具有7年以上審判工作經驗,擔任審判員以上職務。
(三)責任心強,善于溝通交流,有較強的政治思想工作能力。
(四)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導師人選由各業務部門推薦,經政治部審核,院黨組研究確定。
四、導師職責
法官導師要充分發揮“傳幫帶”的作用,對青年法官的學習、工作、生活等方面進行指導和幫助,使他們的綜合素質得到較大提高。要履行好以下職責:
(一)加強思想引導。注意觀察、了解青年法官的現實思想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幫助青年法官增強司法廉潔意識,養成良好的工作作風,為他們健康成長奠定堅實的思想基礎。
(二)促進能力提高。通過工作中的具體指導,使他們盡快了解工作內容,熟悉工作程序,掌握工作規范,在最短的時間內適應本職崗位,轉變角色。要通過指導庭審活動、檢查辦案質量、解答疑難問題等方式,向初任法官傳授法律適用、駕馭庭審和制作裁判文書以及調解、和解等方面的審判經驗、審判技巧和審判方法。著力提高初任法官辨別證據真偽、判斷事實真相、平衡利益關系、化解矛盾糾紛、做到案結事了、追求最佳辦案效果等解決具體問題的能力。
(三)幫助解決問題。對青年法官遇到的思想、工作、學習、心理、生活等方面的問題,要及時幫助解決、及時疏導化解。對于導師自身難以解決的問題,要積極向所在部門或政治部反映。
五、指導對象
指導對象為預備法官和初任法官。指導對象要虛心向導師學習請教,服從導師的指導與教育,自覺加強政治、品德、作風及技能鍛煉。要履行好以下職責:
(一)加強政治修養。自覺加強政治理論學習,不斷提高政治理論素質,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切實增強政治意識、責任意識和司法為民意識。
(二)做好本職工作。指導對象要刻苦鉆研業務、學習審判經驗、審判技巧和審判方法,早日實現從知識型法官向能力型、實踐型法官的轉變。指導對象要加強學習調研,每年結合本職工作撰寫一篇以上學術論文。
(三)嚴守各項紀律。嚴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五個嚴禁等各項規定,樹立法院工作人員的良好形象。
六、工作制度
(一)輔導講評制度。導師每月對指導對象進行一次輔導講評,對前一階段工作情況進行小結點評,肯定成績,指出問題,明確改進方向。對指導對象提出的法學理論、審判實務、思想認識等方面的問題進行答疑或專題輔導。
(二)談心交流制度。導師要經常與指導對象進行談心交流,了解他們的思想狀況,做好正面引導。對于他們在思想、感情、家庭等方面出現的問題,要及時談心幫助,解開思想疙瘩,化解負面情緒,引導其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
(三)定期匯報制度。指導對象每半年向導師交一份書面總結,匯報自己的思想、工作情況,便于導師全面深入地掌握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輔導幫助。導師每半年向所在部門匯報一次所指導對象的思想工作情況,協助部門領導做好教育培養工作。
(四)考評考核制度。預備法官培養期為3年,初任法官培養期為2年。政治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指導對象進行考核,考核為每年一次。內容主要為青年法官的辦案質效、庭審駕馭能力、裁判文書制作水平、處置群體性和突發性事件的能力以及廉潔自律等情況。同時,組織對導師進行考核,對于認真履行職責,指導效果良好的導師,給予表彰獎勵。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政治部負責牽頭導師制度的組織、管理及協調工作,各審判業務部門承擔青年法官導師制度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實行青年法官導師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青年法官導師制確定的目標和任務落到實處。
(二)加強督促檢查。政治部和審判業務部門要定期檢查和評估,適時開展座談交流,認真總結經驗,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不斷推進青年法官導師制的貫徹落實。
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