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從嚴治黨、從嚴治院、從嚴治警要求,進一步維護司法領域意識形態安全,切實規范全市法院新媒體帳號的使用和管理,維護好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不斷提升全市法院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水平,根據省法院有關規定和市委關于意識形態工作考核中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新媒體帳號管理范圍
第一條 本規定所指的新媒體帳號包括:全市法院已開通運行的官方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法院工作人員(含臨時聘用人員)進行了個人身份認證或明示了法院、法官等相關工作信息,或者能夠被識別為法院工作人員所使用的個人博客、微博、微信、抖音、網絡社區(百度貼吧、QQ空間、論壇/BBS等)、新興視頻網站等(以下簡稱個人新媒體)。
新媒體帳號管理原則
第二條 全市法院新媒體帳號應自覺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人民法院各項管理規定,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等有關紀律,充分發揮正面宣傳作用,傳播先進文化,積極弘揚社會正氣和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正確引導輿論,自覺在網絡空間中維護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一) 不得發表有損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不得妄議中央大政方針;
(二) 不得直接或間接泄露國家秘密或審判工作秘密,不得披露未公開發表的講話、信息和文件資料;
(三) 不得擅自對正在調查審理中的案件和各類矛盾糾紛及相關當事人發表評論意見,不得發表有損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的言論;
(四) 不得發布違反法律規定、違背社會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有損法院法官形象的信息;
(五) 不得附和、轉發、分享、點贊不當言論,不得關注與法院工作人員身份不符的新媒體帳號或與之加為好友;
(六) 不得公開批評、指責司法解釋、司法政策和生效裁判;
(七) 不得公開批評法院工作事務;
(八) 不得從事或參與盈利活動;
(九) 不得發布虛假信息。
新媒體帳號管理方法
第三條 全市法院應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審批備案、有效監督”原則,官方新媒體由各法院負責新聞宣傳的職能部門進行日常管理運營,個人新媒體帳號由所在部門、政工部門、新聞宣傳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履行相應的監督職責,個人所在部門承擔首要管理監督職責。
第四條 全市法院不得為非法院工作人員注冊認證新媒體帳號提供擔保或身份證明,對于離職人員此前開通的認證新媒體帳號或已停用的認證新媒體帳號應及時協調采取撤銷身份認證、更改信息、聲明作廢等措施,避免產生誤解。
第五條 個人注冊認證新媒體帳號應按國家主管部門要求使用真實身份信息,不得以虛假、冒用的身份信息進行注冊,注冊名稱可自愿選擇,但不得使用帶有歧視性、侮辱性或惡俗化等與法院工作人員身份不符的名稱。
第六條 個人開設認證新媒體帳號,應當填寫《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開設認證新媒體帳號審批備案表》并報所在單位部門批準同意,并向政工部門、新聞宣傳職能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報備。
第七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開通個人認證新媒體帳號的,須補齊手續,更改、停用帳號時應再次備案。
第八條 全市法院應指定專人負責巡查、統計本單位新媒體帳號管理及使用情況。
第九條 各基層法院應動態上報本院工作人員認證新媒體帳號變化情況。
新媒體帳號信息發布
第十條 全市法院官方新媒體信息發布工作實行扎口管理,由承擔著新聞宣傳職能部門統一負責。市中院新媒體信息發布工作由新聞宣傳處統一管理,主要職責是新媒體的建設和管理、發布內容的輿情監測、新媒體運用的監督、指導和業務培訓。
第十一條 信息發布實行分層審核制度。宣傳職能部門負責對擬發布的信息進行全方位審核,審核時應重點審核信息來源是否符合要求、有無涉密敏感情況、是否符合國家大政方針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是否涉及其他單位或個人隱私、內容是否完整準確、發布時機是否適宜等。涉及部門條線的信息在內容上應征求對應條線部門意見。涉及院重大活動重要案事件信息要由分管院領導審核把關。個人新媒體發布信息時,對于存在輿情風險和把握不準的內容,應事先報所在單位新聞宣傳職能部門把關。
第十二條 實行常態化發布制度。按照“及時準確、公開透明、正確引導”的要求,實行工作日常態化發布法院的重點工作、重要活動和典型案例等,并及時增添刪減相關欄目,堅決避免出現“僵尸賬號”。市中院官方網站的軟件開發、運行維護、保障工作由行裝處、審管辦負責。
第十三條 個人在使用新媒體中,應確保新媒體帳號安全性,不得將個人帳號交予他人托管;如果發現涉及全市法院的負面輿情(含經由本人使用個人新媒體引發的負面輿情),應及時報告所在單位宣傳職能部門,并積極配合做好輿情引導工作。
第十四條 個人在使用新媒體中違反本規定的,給予提醒談話、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紀律規定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