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以次充好”制售假酒,生產者銷售者雙雙獲刑
——被告人李某軍、李某平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3年1月期間,被告人李某軍以購買洋河普優大曲、洋河金敦煌等低端白酒灌裝進回收的中高檔酒瓶的方式,包裝制作“今世緣”“國緣”“夢之藍”等系列高端白酒,并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對外銷售,累計銷售金額375867元,違法所得12萬余元。被告人李某平明知李某軍所售白酒為“假酒”,仍多次購進并在其經營的超市內對外銷售,銷售金額24萬余元,違法所得7萬余元。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軍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李某平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五千元,兩被告人違法所得均予以追繳并沒收。一審宣判后,兩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今世緣”“國緣”“夢之藍”等白酒品牌在酒類行業中具有很高的市場價值和品牌影響力。被告人為牟取非法利益,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通過“以次充好”的方式制售知名品牌假酒,分別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品牌白酒生產企業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此案的宣判,嚴厲打擊了制售假酒違法犯罪鏈條,有效凈化了市場經營秩序。
二、蓄電池突出使用知名電動車商標構成商標侵權
——江蘇金彭集團有限公司訴某電池有限公司、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案
基本案情
江蘇金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彭公司)系第7366798 號“|”注冊商商標權利人,生產銷售的新能源電動車市場知名度較高,深受消費者喜愛。該商標曾被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某電池有限公司在其生產的電動車用蓄電池及外包裝上突出使用“金彭”字樣,金彭公司訴請某電池有限公司、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產品及外包裝上突出使用“金彭”字樣,具有區分、識別商品及其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涉案產品系電動車用蓄電池,“金彭”商標核定使用的范圍是電動自行車,故可認定兩者屬于類似商品。某電池有限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電動車用蓄電池產品及外包裝上突出使用“金彭”字樣,易使相關公眾在購買涉案產品時對其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生產商與江蘇金彭集團有限公司有特定聯系,構成商標侵權。判決某電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某電池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級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在產品或外包裝上突出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主觀上具有借助他人商譽獲取不當商業利益的目的,客觀上易使相關公眾對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是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本案的裁判,保護了注冊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從源頭上懲治了生產者的侵權行為,對市場主體誠信、合法經營同樣具有很好的引導價值。
三、銷售盜版《人世間》,被判侵權并賠償
——中國青年出版總社有限公司訴某圖書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發行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人世間》是當代作家梁曉聲創作的長篇小說,曾榮獲“第二屆吳承恩長篇小說獎”“第十屆茅盾文學獎”,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2017年6月5日,中國青年出版總社有限公司與梁曉聲簽訂《圖書出版合同》,獲得了《人世間》專有出版權。2017年12月,中國青年出版總社發行圖書《人世間》,圖書共三冊,定價為238元。某圖書公司在天貓平臺開設店鋪,銷售盜版《人世間》圖書,售價在77元—88元之間。中國青年出版總社訴請某圖書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案件審理過程中,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已下架盜版《人世間》圖書的銷售鏈接。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某圖書公司通過開設網店向消費者提供盜版《人世間》圖書,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以出售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發行行為,侵害了中國青年出版總社對涉案圖書享有的發行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作為平臺運營商,不是侵權圖書的提供方,且及時斷開了侵權商品鏈接,不承擔賠償責任。故判決某圖書公司賠償中國青年出版總社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書籍是人類進步的階梯,是人類智慧的結晶。隨著電視劇《人世間》的熱播,原著小說《人世間》也受到廣泛關注和追捧,該文學作品在社會上享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一些不法分子試圖“蹭熱度”,銷售《人世間》盜版圖書,侵害了作者的著作權。本案的判決,及時制止了侵害他人著作權的不法行為,有力維護了作品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四、擅自在網店宣傳頁面使用他人攝影作品被判侵權并賠償
——某鮮花公司訴某花藝婚慶會館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鮮花公司是《愛尚緣藝術鮮花花束十七》等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該作品已取得作品登記證書。某花藝婚慶會館在未經授權許可和支付使用費的情況下,擅自在其開辦的網店產品介紹頁面上使用了上述攝影作品。某鮮花公司訴請某花藝婚慶會館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某花藝婚慶會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其經營的網店中使用他人攝影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攝影作品,侵犯了著作權人對攝影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判決某花藝婚慶會館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某鮮花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是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類型之一。當前信息技術高度發達,通過互聯網可以查閱到大量攝影作品,但不代表對于查閱到的攝影作品就可以免費隨意使用。經營者將他人的攝影作品用于商業經營,應獲得授權許可并支付使用費,否則將要承擔侵權責任。
五、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的銷售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需負擔權利人維權合理開支
——某科技公司訴盱眙某工廠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為“腿包(機能風)”的外觀設計專利。盱眙某工廠在其抖音店鋪銷售的腿包與某科技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近似,某科技公司認為盱眙某工廠侵害了其外觀設計專利權,遂訴至法院主張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盱眙某工廠提出合法來源抗辯,主張被控侵權產品是其從另一家網店購入,并提供了網站交易記錄及聊天記錄。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均為腿包,屬于同類產品。二者的形狀、結構基本一致,可以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盱眙某加工廠提交的網店交易記錄、聊天記錄,可以證明其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且客觀上提供了產品的合法來源,其合法來源抗辯成立。判決盱眙某加工廠給付某科技公司維權合理費用6000元。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合法來源抗辯是知識產權領域一項特有的制度,其制度設計旨在尋求知識產權權利人和善意銷售者的利益平衡點,在保護權利人專有權益的同時兼顧保障正常商業交易安全。對于市場經營主體而言,應當從正規的渠道進貨,同時要強化證據意識,注意留存相關供貨清單、貨款收據、付款憑證等,以防在訴訟中無法提供相關證據。另需指出的是,合法來源抗辯僅是免除賠償責任的抗辯,銷售者仍應承擔停止銷售侵權產品,并支付權利人維權合理費用的責任。
六、惡意詆毀競爭對手構成不正當競爭
——某凹土公司訴山東某公司、劉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凹土公司生產中空玻璃用干燥劑B類產品,山東某公司生產中空玻璃干燥劑A類產品。山東某公司在其公司網站轉載《一封舉報信,揭開中空玻璃干燥劑市場亂象》的報道,稱某凹土公司生產的中空玻璃干燥劑不合格,具有安全隱患。山東某公司董事長劉某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公開宣稱某凹土公司使用的氯化鈣干燥劑不利于行業整體發展,存在質量問題。上述報道被中國建材報等多家媒體刊登。某凹土公司以山東某公司及劉某的行為侵犯了其商譽,構成商業詆毀為由,提起本案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品聲譽、商業信譽。山東某公司在缺乏充分科學依據的情況下,為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向社會公眾發布未經證實的傾向性意見,公開宣稱某凹土公司生產的干燥劑產品不合格,該行為足以導致消費者對某凹土公司的產品質量產生否定性評價,損害了某凹土公司的商品聲譽和商業信譽,山東某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山東某公司登報道歉并賠償某凹土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山東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級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業詆毀問題。商業詆毀是指經營者發布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對競爭對手的商品聲譽或商業信譽造成損害的行為。本案中,當事雙方生產同類產品,山東某公司公開對某凹土公司的干燥劑進行貶損性評價,損害了競爭對手的商品聲譽和商業信譽,屬于典型的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不僅體現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和保護競爭者合法權益的原則,更有力保障了我市凹凸棒土產業的長遠發展。
來源:市法院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