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們,轉評贊一鍵三連,禮物刷起來,話不多說,來,上干貨……”近年來,網絡直播行業以其高度的互動性、商品展示的直觀性、營銷手段的多樣性、成本控制的靈活性等優勢,形成了強大的信息傳播能力,不少人快速“漲粉”成為“網紅”。
然而伴隨著“網紅經濟”而來的“飯圈文化”、“刷量控評”、“人肉搜索”等亂象也屢屢發生。當“網紅”之間的言論沖突升級為法律糾紛,該如何界定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邊界?
案情簡介:
網紅W,在抖音平臺坐擁55萬粉絲。在一次直播中,W對另一位擁有153萬粉絲的知名網紅F發起攻擊,指責F的音樂才華名不副實,聲稱F的多首歌曲均為購買所得,并現場展示了一份據稱是《某作曲(版權)轉讓協議》的文件,意圖證明F的作品與其本人無關。這場直播間有較多粉絲參與,當時的人數為1500人左右。
面對W的這一指責,F認為W的言論可能引發相關人員對自身的猜測與誤解,招致社會公眾的負面評價,對其名譽造成了不良影響。F隨后將W告上法庭,要求W公開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法院審理:
審理過程中,通過QQ音樂、酷狗音樂、酷我音樂等多個音樂平臺查詢,案涉歌曲的正式版權信息中,F為詞作者之一。F還提供了與該歌曲曲作者S的微信聊天記錄,進一步證實了自己參與歌曲創作的事實。
法院認為,W作為平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網紅”,在開展直播間活動時,直播間有較多的“粉絲”參與,其言論具有傳播范圍廣、速度快、影響大的特點。盡管W可能出于個人觀點或誤解,但案涉歌曲在音樂平臺發布已一年多,W有充分的時間進行調查,卻未經核實即公開發表對F的不利評價,且某些言論如“忽悠粉絲”等內容具有明確的貶損性質,足以使公眾對F的社會評價降低,構成了對F名譽權的侵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W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其本人抖音賬號主頁發布向F的道歉視頻并置頂3日,道歉內容需經一審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的,一審法院將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判決主要內容,刊登費用由W承擔。W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F律師費20000元。
法官說法:
隨著短視頻平臺的興起,直播電商、流量經濟正助推一大批新興產業崛起。大量自媒體賬戶通過扎實、過硬、有新意的內容創作不斷推動“線上到線下”的流量轉換,帶火了消費市場,催生了“網紅經濟”。
近些年,一些“網紅”因公眾觀感急轉直下而“塌房翻車”,再次說明誠信是商家立命之本,聲譽是“網紅”安身之基。本案的審理再次提醒我們,網絡直播并非法外之地,主播們在享受言論自由的同時,也必須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W和F作為抖音平臺上的知名主播,其言行舉止對粉絲及公眾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因此更應謹慎對待自己的言論,避免錯誤引導、夸大其詞、惡意中傷。
我們認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我們共同的精神追求和行為準則,在網絡直播這一新興領域中,更應成為主播們自我約束的重要標尺。直播間應成為傳播正能量、促進文化交流的平臺,而非滋生謠言、引發矛盾的溫床。希望所有主播都能以此為鑒,共同營造一個風清氣正、和諧有序的網絡環境。
供稿:淮安經開區法院楊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