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勞務派遣用工關系中,勞務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之間沒有勞動合同,其勞動關系建立在用人單位處,但實際上的勞動給付行為發生在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則勞動者因工受傷后,在同時存在勞動法律關系和侵權法律關系情況下,用工單位是否屬于應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第三人”往往成為爭議的焦點,法院又如何判定?近期,市法院速裁庭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吉某駕駛小型客車沿淮海南路由南向北行駛過程中,該車前部與進行道路養護作業的周某某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周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吉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市養護中心負次要責任,周某某無責任。吉某某駕駛的機動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300萬元。經司法鑒定,周某某因傷致殘一級,三期為自受傷之日起至傷殘評定前一日,完全護理依賴。A公司與周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第一條: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限期自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止…第二條:A公司派遣周某某至市養護中心工作…”。A公司與市養護中心簽訂的勞務派遣單位合同約定,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由A公司負責繳納。人社部門出具工傷申請受理決定書,認為周某某符合工傷認定受理條件。周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吉某某、市養護中心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清江浦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吉某某承擔70%責任,市養護中心承擔30%責任,吉某某應承擔的責任由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按70%的比例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關于市養護中心的責任,因周某某已在A公司參加工傷保險,其在勞務派遣期間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人社部門已作出工傷認定,本案已構成侵權法律關系和工傷法律關系的競合,市養護中心的相關責任為用工單位責任,應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處理,駁回周某要求市養護中心承擔責任的訴求,并判決保險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后,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周某認為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市養護中心屬于用工單位而非用人單位,故應承擔作為第三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法院認為該觀點與現行法律規定存在沖突。一方面,A公司作為用人單位,雖然與周某某簽訂勞動合同,但僅提供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勞務派遣期間由用工單位市養護中心提供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保障。周某某接受A公司和市養護中心的雙重管理和保護,雙方均有責任對其培訓使用。在勞務派遣關系中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均不具有典型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的功能完整性,二者之間各自承擔部分勞動合同法中的權利及義務,其功能疊加方等同于典型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也明確用工單位的義務,由此可見,勞務派遣雖涉及三方當事人,但其屬于特殊的用工形式,因此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均屬于我國勞動法規范中的“用人單位”。概言之,在勞務派遣工作期間,勞動者因工受傷后,用工單位并非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第三人”。
(市法院速裁庭季明麗 張登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