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7日,全省法院院長會議強調:要堅定不移服務中心大局,著力促進法治經濟、信用經濟建設,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在護航高質量發展上實現新提升。2月8日,《人民法院報》3版整版報道了淮安法院護航重大產業項目建設的司法實踐。
全文如下:
高質量發展離不開高質量的法治保障。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對“推動高質量發展”作出了戰略部署。人民法院如何將全會精神融入具體實踐,以法治之力護航發展大局?近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護航重大項目攻堅典型案例,以實際行動給出了明確回答。這些案例充分彰顯了淮安兩級法院緊扣“項目為王、環境是金”工作導向,將護航重大產業項目建設作為服務中心大局的重中之重,圍繞項目招引、落地、建設、運轉全周期提供了精準法治保障。

圖為法官到企業實地走訪。 馮國麗 攝
高效化解土地糾紛 精準助力水利建設
2020年3月16日,H河道管理所、孫某簽訂兩份《土地租賃協議書》,約定H河道管理所將二河東堤約289畝土地租賃給孫某種植樹木,租賃期限至2035年3月11日。后孫某在案涉場地上種植約15000棵楊樹。因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二河東堤生態修復工程建設需要,案涉土地需要收回。雙方協商收回案涉土地,但孫某要求林木補償款落實到位后再返還土地。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后,H河道管理所訴至法院,要求解除上述兩份《土地租賃協議書》,被告歸還租賃的案涉土地。
為確保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二河東堤生態修復工程順利推進,不影響建設工期,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立即與雙方溝通了解案件具體情況,督促雙方當事人查看現場,確定案涉土地上種植的樹木數量、品種、樹齡等。待確定樹木具體情況后,立即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因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法院遂及時安排開庭。庭上,雙方對于樹木價值、補償款數額存在爭議,且相差較大,但考慮到雙方當事人仍有調解意向,且調解更有利于盡快實質化解糾紛,法院繼續與雙方當事人保持溝通,不斷減少雙方之間的分歧。在法院的主持下,經多輪溝通協調,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三日內先返還案涉土地,原告再給付被告補償款。該案通過高效審理,實質解紛,有效保障了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二河東堤生態修復工程的按時有序推進。
典型意義
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是國務院確定的重大節水供水工程之一,是進一步治理淮河三十八項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淮河流域沿線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二河東堤生態修復工程既是加快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的重要一環,也是大運河文化帶、“運河之都·百里畫廊”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案審理關乎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二河東堤生態修復工程能否及時、順利推進。法院受案后,第一時間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做好庭前準備工作,在了解具體情況后,積極協調,最終通過調解方式,成功化解糾紛。本案的依法、高效處理,及時收回了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二河東堤生態修復工程所需土地,消除了施工障礙,為該重大項目的按時有序推進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實現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與推進重大項目建設并重的目標。
創新投資償債模式 助力困境企業“破繭成蝶”
C生物公司是一家以農藥研發、生產、銷售為核心的生產服務型綜合企業,擁有34個海內外農藥產品登記證,技術和產品處于行業領先地位。受前期研發集中投入等影響,企業流動資金枯竭,無法清償到期債務。2024年7月1日,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將該公司移送破產審查。法院識別出企業無形資產價值突出,迅速引導其適用破產預重整程序,僅用41天即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一是執破融合,優化債務集中清理模式。在C生物公司債務危機爆發初期,面對多起關聯訴訟與執行僵局,法院主動啟動“執破”銜接機制,對債務人開展破產審查。經實地調研,識別出企業核心價值在于研發能力與工藝技術,遂果斷引導企業進入重整程序,有效保全營運價值,助力企業紓困。
二是庭外重組,開拓破產挽救渠道。法院探索運用“預重整”模式,將關鍵工作前移。指導管理人在預重整期間同步完成160余位債權人、1.6億余元債權的核查清理,同步啟動投資人招募,并提前擬定重整計劃草案。這種“并聯”推進方式讓效率顯著提升,為重整掃清障礙。
三是引資重整,戰略協同實現多方共贏。法院依托政府招商引資平臺,創新引入“供應鏈﹢財務”雙重投資模式:由某化工集團全資子公司擔任供應鏈投資人,南京某公司作為財務投資人。該模式不僅為企業注入資金,更打通上下游渠道,使企業重整后迅速恢復“造血”能力,實現資金閉環運營。目前企業已恢復正常經營,預計產品上市后年銷售額可達2億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法院發揮破產挽救功能、服務營商環境、促進產業升級的典型范例。法院積極激活府院聯動機制,借助政府招商平臺“以商引商”,精準引入供應鏈與財務投資人,雙輪驅動促進企業轉型。通過將司法程序推進與政府資源協調相結合,助力企業嵌入化工產業鏈,實現轉型升級。重整成功后,企業預計年銷售額達2億元,有力保障就業、貢獻稅收、帶動產業鏈發展,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經濟效果的統一,生動詮釋了“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
靈活審慎運用保全措施 助推省重點項目順利運行
M電建公司與N新材料公司簽訂《蘇淮高新區某工程EPC總承包合同》,就工程總承包范圍、合同金額、付款方式及風險抵押金、履約保證金等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M電建公司進行了設計、采購、施工、安裝、調試、試運行等工作,由于N新材料公司施工許可手續、并網手續等滯后及外線不具備條件、化工側負荷低等影響,導致M電建公司產生停工、窩工損失。工程全部交付并實際投入使用后,雙方對工程款數額,風險抵押金、履約保證金退還及停工、窩工損失金額,甩項和增項認定等存在較大爭議,M電建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N新材料公司支付工程款、損失等各類費用1.5億元,同時申請財產保全。
考慮到N新材料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需要,并經M電建公司同意,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未凍結N新材料公司賬戶,而是采用查封房產的方式進行財產保全。審理過程中,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申請分別對35kV變壓器建設安裝等11項工作內容是否包含在EPC合同范圍內以及對應的工程造價、工期延誤天數及損失、合同內124項未施工部分和未達到約定標準部分進行造價鑒定,并對相關費用計算方式與造價人員進行充分溝通,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通過抽絲剝繭的方式對雙方提交的大量證據進行審查,在對合同內價款、合同內未施工部分造價、工期延誤損失等款項進行合理認定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判決結果作出后,法院向當事人釋明,在雙方均提起上訴的情況下,仍不放棄溝通協調工作,最終促使雙方對8200余萬元的款項給付達成一致意見,N新材料公司主動履行全部判決內容,雙方在上訴期內分別撤回上訴,并均向法院寄送感謝信。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靈活運用保全措施,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實質化解矛盾糾紛的典型案例。案涉產業園項目是江蘇省重點項目。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始終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依法靈活、審慎運用保全措施,充分保障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和審結后均對當事人做法律釋明工作,耐心細致地對四十余項訴爭事實逐項與當事人釋法說理,促使當事人積極履行司法判決,有力保障了重大項目建設順利推進,增強了企業投資發展的信心。
31天重整盤活 億元債務全額清償
L科技公司原系中化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新能源企業,主要從事鋰離子電池及電池包的研發、生產與銷售,產品被廣泛應用于新能源汽車領域。該公司因行業競爭加劇、經營模式滯后而陷入困境,負債約1億元。2025年4月8日,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受理L科技公司破產清算案。L科技公司占地約194.5畝,地上建筑物面積約6.43萬平方米,擁有1800余臺機器設備,若通過傳統資產變現方式進行清算,資產價值將大幅貶損,既不利于債權人債權實現,也會造成新能源產業資源的浪費。
為實現資源盤活、債務化解與產業護航的多重目標,法院堅持“能救則救、應保盡保”原則,指導管理人精準施策、高效推進:
一是迅速識別價值,及時轉向重整。法院未拘泥于傳統清算思路,而是敏銳注意到企業仍具備技術團隊、生產資質與市場渠道等核心資源,果斷指導管理人將工作重心轉向重整。
二是維持企業運營,保全核心資產。為維持生產能力和市場基礎,法院準許企業在管理人監督下繼續有限經營,保持設備與團隊穩定,為重整保留關鍵生產力。
三是創新招募機制,引入行業投資人。采取“預招募﹢正式招募”雙階段模式,通過多個公開平臺發布信息,并向行業頭部企業定向邀請,最終選定產業協同能力強、出資方案優的戰略投資人。
四是高效程序銜接,同步制定方案。在投資人基本確定后,法院迅速裁定轉為重整程序,指導管理人同步推進計劃擬定與會議籌備,實現各環節無縫對接。
五是實現多方共贏,維護社會穩定。通過重整,職工債權1400萬元獲全額清償,全體職工得到妥善安置,其中核心技術人員全部留任;普通債權清償率達100%,億元債務全部化解。同時兼顧原股東權益,保障了地方產業鏈穩定。
典型意義
本案是法院運用重整制度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成功實踐,具有三方面示范價值:一是有效保護產業資源。通過引入戰略投資人,完整保留企業的生產線、技術與市場,避免了產能清零和技術流失。二是顯著提升挽救效率。自受理清算至批準重整計劃僅四個月,其中重整程序僅用時31天,極大縮短了救治周期。三是實現債權全額清償。在破產案件中實現各類債權100%清償,展現了重整制度在平衡利益、優化資源配置方面的獨特優勢。
7天騰空閑置廠房 保障重點投資項目進場
D智能裝備公司因欠工程款及銀行貸款近5000萬元未能償還,被訴至金湖縣人民法院。法院判決后該案進入執行程序,D智能裝備公司仍無力履行義務,法院依法對其2.8萬平方米的土地廠房以及機械設備、產品等財產進行司法拍賣。某煤礦公司為新投資項目需要,以1800萬元價格拍中土地廠房并完成付款,2025年11月3日,法院裁定予以確認。某煤礦公司設立E智能機械公司,新投資年產10萬套TBM掘進機配件項目。該項目是縣重點招商引資項目,總投資2.5億元,按照進度要求,全部設備必須于11月底進場,項目必須于12月份通過市考核驗收。然而,D智能裝備公司內的機器設備及產品尚未處置完畢,E智能機械公司請求法院盡快騰空廠房。
面對企業請求,法院迅速與開發區管委會溝通,找到一處閑置廠房作為暫存地,同時法院還比價確定了搬遷公司,在制訂了周密的搬遷交付計劃后,11月6日,法院組織開展騰空工作。經過5天的緊張工作,終于將D智能裝備公司廠區內物品騰空,廠房交付E智能機械公司,三方在現場簽署了交付確認書,此時距離司法拍賣成交僅7天。至此,D智能裝備公司廠房騰空工作全部完成,E智能機械公司的設備已陸續進場。
典型意義
時間就是效益。執行工作應當緊緊圍繞營商環境需要,加快執行速度,以速度創造經濟效益。本案中,被執行企業的機器設備未能與土地房產同期拍賣成交,造成土地廠房無法騰空,但新投資項目又急需土地廠房。面對此種情況,法院沒有固守成規等待,而是依托府院聯動機制,一方面盡快找到暫存地,另一方面制訂周密的搬遷交付計劃,迅速將機器設備、產品轉移,將廠房交付新企業,此時距拍賣成交僅7天。高效的執行保障了新投資項目按期進場,體現了執行工作對優化營商環境的積極作用。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