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幫助當事人避免常見的執行風險,減少不必要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現將常見的執行風險提示如下:
一、申請執行人執行風險提示
1、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雙方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自然人的為一年。申請執行的期限,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超過上述期限申請的,不予受理。
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期限,前款規定,自和解協議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連續計算。超過上述期限申請的,不予受理。
2、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應按照法律規定提交相關材料。不能提交的,不予受理。
3、不屬本院執行管轄,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的,不予受理。
4、申請執行人應在從事商業活動中慎重衡量相應風險,窮盡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或者沒有足夠財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可能對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執行,其財產權益將可能暫時無法實現或者不能完全實現。
5、申請執行人應積極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認真履行舉證義務。怠于舉證的,同時本院因客觀原因無法查實被執行人財產,其財產權益將可能暫時無法實現或者不能完全實現。
6、申請執行人對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因其他客觀原因難以取得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可以依法申請調查。怠于行使的,同時本院因客觀原因無法查實被執行人財產,其財產權益將可能暫時無法實現或者不能完全實現。
7、申請執行人自行查實被執行人財產或應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的,應及時請求采取執行措施。如因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先行采取執行措施或被執行人合法處分而致使自身債權可能暫時無法實現或者不能完全實現。
8、申請執行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保全案外人的財產,并造成案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9、申請執行人怠于行使參與分配的權利,同時本院因客觀原因不能查實的,其財產權益將可能暫時無法實現或者不能完全實現。
10、申請執行人對于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怠于具證抗辯的,其財產權益將可能暫時無法實現或者不能完全實現。
二、被執行人執行風險提示
1、被執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將要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雙倍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指定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將要支付遲延履行金。
2、被執行人認為生效法律文書存在法定不予執行或中止、終結執行事由,應及時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怠于行使的,同時本院因客觀原因不能查實,將承擔被強制執行的風險。
3、被執行人認為采取的執行措施不當,應及時請求變更或撤銷并提供相應證據。怠于行使的,同時本院因客觀原因不能查實,將承擔被強制執行的風險。
4、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按期拒不提交審計、評估、鑒定所需材料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5、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拒不如實申報財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三、案外人執行風險提示
1、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處分的標的物主張自己的權利,應及時提出執行異議并提供相應證據。怠于行使的,同時本院因客觀原因不能查實,將承擔執行程序結束后不予受理執行異議的風險。
2、案外人對于自己的主張拒不負舉證義務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3、審理期間,案外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而解除保全措施,造成申請執行人損失的,應在擔保財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4、案外人故意制造阻礙或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妨害執行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四、被執行人財產申報義務
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義務,權利人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移送執行的,審查立案受理后,執行法院應當同時向案件的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和財產申報通知書。
被執行人在收到執行通知書和財產申報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必須向人民法院如實填報準確的全部財產情況,供執行法院審理其履行義務的能力。
被執行人在前款期限內自動履行義務或者與權利人達成和解執行協議的,經人民法院確認,可以不作財產申報。
2、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財產申報義務人。
被執行人是私營個體或合伙經營組織(包括以掛靠,聯營等形式獲得國有、集體所有制經濟性質的私營、個體或合伙經營組織),其業主、合伙是申報義務人,所申報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本案債務的,申報義務人必須同時申報其個人家庭財產。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是申報義務人。
3、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包括靜態財產申報和動態財產申報。
靜態財產申報是指被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書和財產申報通知書時,被執行人現有財產的申報。
動態財產申報是指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對其財產增、減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執行法院進行的財產申報。
4、被執行人財產申報的范圍是:
1)流動資產(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等)。
2)固定資產(土地、房屋、車輛、船舶、機器設備)以及各種物資、產品、原材料。
3)債權、投資和收益。其中到期債權必須同時附上依據。
4)可以進行評估的無形資產。
5)業主、合伙人、自然人的個人家庭財產。
6)其它財產情況。
被執行人認為所申報的財產情況屬于商業秘密,也應當如實填報,但可以請求執行法院為其保密。
被執行人與他人之間存在爭議的財產,應當說明爭議的有關情況,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5、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新獲得的財產或收益,應當在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或實際占有該項財產、收益之日起三日內向執行法院補充申報。
對執行法院決定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必須每月如實申報其財務報表或收支情況。
6、已向執行法院申報過的財產,被執行人不得挪作他用。確因生產、經營或維護其基本生活需要使用的,由被執行人提出申請,經三人以上的執行法官討論決定,報庭長、院長審批。
7、被執行人拒不申報或不如實申報財產情況,又不履行義務的,隱匿、轉移、挪用、毀損、揮霍已申報財產的,經執行法院查實清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追究申報義務人或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申報義務人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