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8日 淮中法[2012]96號)
為加強人民法院的紀律作風建設,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執行保障機制,促進各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公正、廉潔、文明執法,根據《人民法院審務督察工作暫行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審務督察是人民法院對本院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章守紀、改進作風等情況開展實地檢查,并對正在發生的違法違規和其他侵害人民群眾利益、損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為進行現場查糾的內部監督方式。
第二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審務督察工作領導小組,黨組書記、院長任組長,紀檢組長任副組長。
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監察室設立審務督察辦公室,監察室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選配審務督察員三至五名。
有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選配審務督察員二至三名。
第三條 審務督察員應當由人民法院監察部門負責人和其他專職監察人員擔任,同時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忠于職守,清正廉潔;
(二)嚴守紀律,不徇私情;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四)參加工作五年以上;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
(六)經過審務督察專業培訓。
第四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務督察的監督對象是本院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下級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及其工作人員。
以上所述工作人員,包括聘用和借調人員。
第五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應當對下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組織開展審務督察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市中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可以從各基層人民法院抽調審務督察員參與本級人民法院的審務督察工作。
市中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認為基層人民法院對督察發現的問題處理不當的,可以提出重新處理的建議;必要時,也可以直接進行處理。
第六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監察部門及審務督察機構可以在報經本院分管監察工作的院領導批準后,從本院各部門抽調人員與審務督察員共同組成若干督察小組開展審務督察工作。督察小組的組長應當由審務督察員擔任。
第七條 督察小組具有下列主要職責:
(一)通過開展日常督察和專項督察工作,推動人民法院的紀律作風建設,糾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不正之風;
(二)通過開展審務督察評議工作,聽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反映;
(三)完成本院領導及上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 督察小組在本院監察部門及審務督察機構的領導下開展日常督察工作。
督查小組開展專項督察和審務評議工作,應當制定工作方案,報經本院分管監察工作的院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開展審務督察工作可采取看、聽、問、拍照、攝像、錄音、電子監察、明查暗訪等方法進行。
第十條 審務督察的內容:
(一)司法不公,濫用職權,枉法裁判的;
(二)效率不高,無故拖延、貽誤工作、浪費司法資源的;
(三)服務意識差,態度冷漠、生硬、故意刁難當事人的;
(四)違反司法禮儀規定,工作期間窗口單位工作人員未按規定著裝、佩帶與法官身份不相符的飾物,或非工作原因著制服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的;
(五)違反庭審規定,開庭遲到、早退、缺席,在審判席上抽煙、閑聊、接打電話,或違反法院文明用語規定,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爭吵的;
(六)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審判秘密和個人信息的,或過問、干預和影響他人正在審理的案件,隨意發表有損生效裁判嚴肅性和權威性言論的;
(七)違反規定,為當事人介紹代理人、辯護人、中介機構,或為律師及其他人員介紹案源或者給予其他不當協助的;
(八)違反槍支使用規定、濫用警械警具的;
(九)違反車輛管理使用規定,在娛樂、餐飲服務等場所停放警車的;
(十)違反收費管理規定,超標準收取訴訟費、執行費,或亂拉贊助的;
(十一)違反工作紀律,上班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事項的;
(十二)辦公、庭審、立案、信訪、安檢等場所環境衛生差,秩序混亂的;
(十三)侵害人民群眾利益、損害人民法院形象的;
(十四)其他違反法官行為規范、法官職業道德、法官文明用語、以及違反“四個一律”、“五個嚴禁”等規定行為的。
第十一條 督察小組在督察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查閱、復制、調取與督察事項相關的資料;
(二)通過錄音、攝影、攝像等方式收集與督察事項相關的信息資料;
(三)要求被督察對象就督查事項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和解釋;
(四)向相關人員了解督察事項所涉及的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審務督察采取明察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督察小組應當根據督察發現的問題及現場查糾的情況,及時填寫《審務督察記錄單》。
第十三條 督察小組在督察中發現本院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下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正在從事違法違規和其他侵害人民群眾利益、損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為時,應當在不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當場予以制止和糾正。對不便當場制止和糾正的,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事后提出糾正及查處意見。
第十四條 督察小組在督察中發現本院各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法院存在管理松弛、作風渙散等問題時,應當在報經本院分管監察工作的院領導批準后,由本院監察部門向相關部門或者單位發出《審務督察建議書》,提出限期糾正的意見和建議。被督察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審務督察建議書》下達之日起2周內反饋整改情況。
第十五條 督察小組在督察中發現本院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下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尚未構成違紀的違規行為時,應當在報經本院分管監察工作的院領導批準后,由本院監察部門向行為人所在的部門或者單位發送《審務督察告知書》。
第十六條 督察小組在督察中發現本院工作人員存在涉嫌違紀違法行為時,應當移交本院監察部門處理;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涉嫌違紀違法行為時,應當報經本院分管監察工作的院領導批準后,由本院監察部門移送下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處理。接受移送的下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應當在三個月內報告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 督察小組在督察中發現不屬于自身督察范圍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具有違法違規或者其他侵害人民群眾利益、損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為時,可以予以提醒、勸阻;對不聽從提醒、勸阻或者妨礙督察小組執行任務的,可以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并在報經本院分管監察工作院領導批準后,由本院監察部門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監察部門處理。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 督察小組對督察中發現的具有典型性或者普遍性的問題,可以在報經本院分管監察工作的院領導批準后,由監察部門采取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十九條 督察小組執行督察任務時,不得少于三人。
審務督察人員在開展現場查糾工作時,應當向被督察對象出示督察證件。
第二十條 督察小組在開展現場查糾工作時,認為需要本院相關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法院派員到現場協助處理有關事項時,相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協助。
第二十一條 督察小組在督察中發現可能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人民法院形象等重大情況時,應當立即向本院監察部門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二條 督察小組對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應當予以維護。
第二十三條 被督察對象應當積極配合督察小組開展督察工作。被督察對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向督察小組提供相關資料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協助處理有關督察事項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整改有關問題的;(四)隱瞞事實真相,偽造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打擊、報復督察人員或者檢舉人、控告人的;
(五)具有其他妨礙督察工作正常開展的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 審務督察人員在督查工作中應當正確行使職權,自覺接受被督察對象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發現審務督察人員有濫用職權或者其他違
紀違法行為時,可以向審務督察人員所在的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舉報。
第二十五條 審務督察人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紀依法從嚴懲處:
(一)在督察中隱瞞、歪曲或者捏造事實的;
(二)違反規定過問、干擾本院各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法院正在辦理的案件的;
(三)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督察任務的禮金、禮物、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的;
(四)擅自在被督察的人民法院報銷費用的;
(五)擅自刪除錄像、照片、錄音或文字資料的;
(六)泄露督察工作秘密或者其他審判工作秘密的;
(七)具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審務督察中的圖文資料制成光盤,將視情組織有關人員觀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