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8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法院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保證上級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結合本院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堅持法院黨組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檢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與審判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及范圍
第三條 法院領導班子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法院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應當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
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四條 法院各部門領導對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一)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上級黨委、上級法院和本院黨組的各項決定以及上級人民法院和本院制定的規章制度在本部門的貫徹執行。
(二)不發生違反政治紀律等政治事件。
(三)不發生嚴重違法違紀案件、職務犯罪和其他刑事案件。
(四)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列為部門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部門重要議事日程及部門干警的目標管理。根據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專門研究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重視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實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每年組織或者配合本院紀檢監察部門對本部門干警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與自律情況的檢查、考核不少于一次。
(五)認真開展黨風廉政教育。每年組織對本部門黨員干部黨性黨風和廉政教育不少于四次。
(六)堅持民主集中制。認真執行每年兩次的黨支部民主生活會制度,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
(七)堅持實事求是。在評先評優、工作報告及匯報、上級工作檢查和對外宣傳報道等活動中,如實反映情況,不得弄虛作假或者夸大本部門工作業績,騙取榮譽。
(八)全面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認真組織實施上級人民法院和本院關于管理和監督方面的規定。嚴禁搞地方和部門保護;嚴禁違反規定收取、使用、管理訴訟費用;嚴禁違法審判(執行)等行為;嚴禁“三同”、亂收費、拉贊助及私設小金庫等行為。
(九)堅決制止各種奢侈浪費行為。禁止以開會、考察、培訓等名義變相公費旅游;禁止以各種名義用公款互相宴請、安排高消費娛樂活動等。
(十)支持、配合紀檢監察部門開展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以及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五個嚴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有關懲戒制度的若干規定》以及省“六條禁令”等行為的查處工作。
第五條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職)對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一)按照責任制要求督促檢查部門責任制的落實,完成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任務,保證上級黨委、上級法院、本院黨組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本部門得到落實。
(二)結合實際,對干警有針對性地進行經常性教育,定期研究和分析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狀況,及時采取防范性措施。
(三)督促本部門人員的重大事項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本部門發生的違法違紀問題及時向分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報告并配合紀檢監察部門認真查處。
(四)認真處理上級或有關領導和部門交、轉辦的信訪件,并做好有關當事人的息訪工作,按時報告結果。
(五)建立和完善本部門的相關管理制度,履行管理職責,督促、檢查本部門公開審判制度、廉潔辦案制度、回避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的執行,嚴格遵守審判紀律,提高工作效率。
(六)充分發揮本部門的廉政監察員的作用,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會議應有廉政監察員參加,并認真聽取他們對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七)各部門每季度向分管領導和院紀檢部門匯報一次黨風廉政建設情況,每年要向院紀檢部門提交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的書面報告,并接受院紀檢部門組織的檢查。
第六條 部門其他領導干部應當協助部門主要負責人抓好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對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
部門其他領導干部的責任內容參照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內容執行。部門其他領導干部應當支持主要負責人開展工作,及時提醒主要負責人履行其黨風廉政職責。
第七條 法院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能和工作特點,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責任:
(一)政治部組織制定符合黨風廉政建設要求的干部培養、選拔、任用的規章制度;對干部的任免,在提交領導班子討論前,應征求紀檢部門的意見;選拔干部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根據院黨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起草黨風廉政建設的規章制度;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和組織處理工作,每年對所轄范圍內的單位和部門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進行認真的檢查考核,作為對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二)紀檢組、監察室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院黨風廉政建設的具體的計劃、意見和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召開本院和全市法院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會議;對干部的選拔任用、重大基建事項等進行監督,在獎勵、晉升、選拔考核干部時,負責地提出意見;負責對違紀案件查處的組織、領導、協調工作;協助、督促院領導班子開好廉潔自律專題民主生活會;嚴格執行“五個嚴禁”和省市法院的“六條禁令”,認真開展案件督查工作,及時發現違法審判問題,并及時予以追究;負責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落實;定期召開廉政監察員會議,聽取他們對法院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三)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組織和黨員的黨風廉政學習教育,對本院黨組織、黨員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紀檢監察部門進行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組織處理和紀律處理工作。
第三章 責任考核
第八條 院黨組負責領導、組織對下級法院領導班子和本院各部門及其負責人黨風廉政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政治部和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考核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九條 本院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由地方黨委、紀委以及上級法院政治部和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考核。
第十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要與領導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終述職述廉等結合起來進行,必要時也可以組織專門考核。考核工作可以吸收部分干警參與,廣泛聽取意見,增強考核的民主性和科學性。
第十一條 考核人員應全面、準確、細致地了解和客觀公正反映被考核對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考核結束后,應對被考核對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作出綜合評價,考核結果應向被考核對象反饋,并在適當范圍內公布。
第十二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結果列入干部廉政檔案,作為對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和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的領導干部要實行一票否決。
第四章 責任認定
第十三條 部門領導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責任內容,造成本部門發生嚴重黨風廉政問題的,必須承擔領導責任。
領導責任分為主要領導責任、直接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部門領導干部違反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應當承擔領導責任。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負主要領導責任;部門其他領導根據各自的職責和所起的作用,分別承擔直接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
屬于集體領導責任的,集體意見一致,部門領導干部共同承擔領導責任,其中主要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其他領導干部負重要領導責任;意見不一致的,提出錯誤意見的承擔直接領導責任,贊同錯誤意見的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第十五條 部門主要負責人除了承擔部門領導集體責任中應當承擔的責任外,本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一)違反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
(二)發生事故或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三)部門其他領導干部發生違法違紀案件的;其他干警發生嚴重違法審判和違紀受到記過以上處分,或者因職務犯罪以及其他刑事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四)發生其他嚴重違反黨風廉政規定的問題的。
第十六條 部門其他領導干部除承擔部門領導集體責任中應當承擔的責任外,有明確分管職責范圍或者違反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參照本細則第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對法院各部門領導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內容,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追究責任,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進行。
實行責任追究,應當根據事實和造成的后果,實事求是地確定,要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直接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不得以集體責任代替個人責任。
在同一起領導責任中,同時被確認負有兩種以上領導責任的,按照其中較重的一種領導責任進行追究。
實施責任追究不受領導班子調整及領導干部職務變化或任期的限制。實施責任追究的有關材料,按規定歸入干部檔案。
第十八條 經確認負有領導責任、應當予以追究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在《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有關懲戒制度的若干規定》、省法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黨紀政紀條規中已有明確規定的,按上述規定予以追究;其他情形的按照《江蘇省法院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細則(試行)》和《江蘇省法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追究辦法(試行)》的規定以及本細則予以追究。
(二)責任追究的方式
1、批評教育;
2、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3、誡勉談話;
4、通報批評;
5、組織處理,包括對法院或部門領導班子進行整頓調整,對領導干部予以調離、責令引咎辭職、免職、降職等;
6、黨紀、政紀處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按有關規定合并適用。
(三)領導干部除對黨風廉政問題負有領導責任之外,個人還有其他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應當分別處理;需要合并處理的,按有關規定合并處理。
第十九條 部門主要負責人具有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情形、部門其他領導干部具有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分別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誡勉談話
(二)情節較重的通報批評;
(三)因嚴重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經考核不合格、或不適合繼續擔任部門領導職務的,必須引咎辭職或者給予調離、免職、責令辭職、降職等組織處理;
(四)因違紀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從輕、減輕、免予處理或者從重、加重處理情形:
(一)在同一起領導責任中,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者,追究時比照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者酌情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二)領導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處理或者酌情從輕、減輕處理:
1、重視黨風廉政建設,能夠按照責任內容,切實履行教育、管理和監督職責,對于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問題的發生,其主觀上沒有過錯。
2、黨風廉政問題發生前已主動采取了必要預防措施,或者在事發后積極采取整改措施的。
3、對本部門的違法違紀問題,不姑息、不護短,主動報告并支持、配合查處的;
4、發生嚴重事件、事故后,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有效阻止、避免損害結果發生或最大限度地降低損害后果的。
5、本人認識態度好,主動承擔責任、積極向組織檢討錯誤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部門領導干部應從重、加重處理:
1、一年內本部門有兩人或者兩起以上因職務犯罪、其他刑事犯罪受到刑事處罰或因其他嚴重違法違紀問題受到記大過以上處分的;
2、本部門連續兩年發生刑事犯罪并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其他違法違紀問題受到記大過以上處分的。
3、部門其他領導干部中因職務犯罪或者重大刑事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對部門主要負責人從重、加重處理。
(四)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加重處理:
1、本人拒不承認錯誤,或者掩蓋真相欺騙組織的;
2、阻止、妨礙他人檢舉揭發及有關部門查處的;
3、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4、有其他干擾、妨礙責任追究工作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法院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按《江蘇省法院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細則(試行)》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的規定與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按照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