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4月20日,被告徐某駕駛機動車撞傷原告施某,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施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涉案機動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2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經司法鑒定,施某的誤工期限為180日。施某(不滿55周歲)系精神殘疾人(精神三級殘疾)、家庭主婦、低保戶、無收入。施某按照2022年江蘇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主張誤工費,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施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收入來源,誤工費不應予以支持。
【評析】
該案在處理中,出現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施某系精神殘疾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缺乏相應的勞動能力,不應支持誤工費。另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施某雖是成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亦無法提供存在收入情況的證據,但其能操持部分家務,具備部分勞動能力,可酌情支持。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其一,成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部分勞動能力。成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具備部分勞動能力要看其能否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一方面,現行法律并未明確規定成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另一方面,成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要從事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工作且經過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成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亦可以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
其二,支持家庭主婦的誤工費符合公平原則。目前,學界關于誤工費的主流觀點屬于利益喪失說,即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損害而本應獲得卻因侵權人的侵害行為無法得到或者無法完滿得到的利益。根據該學說的觀點,誤工費的賠償應當以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而非是否有收入。家庭主婦無收入但有勞動能力,其所承擔的家務對其他家庭成員的正常務工收入而言,無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家庭主婦受害后,整個家庭的收入和開支勢必受到影響。如果僅以其無“收入”而對其不予賠償,顯失公平。
其三,成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誤工費應合理支持。相對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僅有部分勞動能力,工作機會更難獲取。結合成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實際狀況,在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誤工費的標準上予以打折處理,更具合理性,也更能彰顯公平。本案中,綜合原告施某的年齡、勞動能力等因素,酌情確定其誤工費,不但體現了法律之嚴謹,亦彰顯了人性的關懷。